芒果体育ocument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7-16 09:05:29

  芒果体育2008年下半年爆发的经济危机导致国际市场上许多货物的价格大幅急速下跌,对于出口业务来说,由于国外买方继续依据合同约定价格履行会产生巨额损失,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出现国外买方不及时开立信用证、要求延期发货但又不确定具体发货时间、不按约定支付货款、不按约定接收货物等种种违约行为。而国内出口厂商的货物很多在原料价格下跌之前已经生产完毕,生产成本很高,如果国外买方不履行合同的话,国内厂商转售货物将出现巨额差价损失。在这种情形下,怎样从法律的角度应对国外买方的违约行为、保护国内卖方的合法权益成为目前的当务之急,笔者现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下简称《公约》),提供以下解决方案。 一、国外买方预期违约时的法律救济措施 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针对买方预期违约采取法律救济,是事前防范,可以使卖方不必等到实际的违约和损害事实发生之后再采取措施,以免陷入相当的被动和不利的境地,防止违约事态及损失扩大。 1.中止履行合同 《公约》第71条第(1)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或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在国外买方履约能力欠佳、破产等情况下国内卖方都可以适用这一条款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合同以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并未终结,合同关系如何发展“还有赖于双方的进一步行为或不行为” 2.要求提供担保 《公约》第71条第(3)款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提供担保是国内卖方中止履行合同以后,国外买方为其提供的救济措施。国内卖方享有此种救济的前提是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至于是否提供担保尚需国外买方自行决定。若国外买方拒绝提供担保,则预期违约转化为实际违约,国内卖方享有相应的救济权利。 3.行使停运权 《公约》第71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装运,它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根据上述规定,停运权作为一种救济方式仅为卖方享有。但是,卖方不得在行使停运权的同时采取与这一救济措施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如宣告合同无效等。同时,公约规定了卖方在行使停运权之后的及时通知义务。在符合《公约》第71条第(1)款规定的前提下,卖方行使停运权还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买方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在货物装运之后才被发现。(2)货物已处于承运人而非卖方的控制之下。 4.宣告合同无效 (解除合同) 《公约》英文条款中并未明确使用“解除合同”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无效”(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公约》第72条第(1)款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所谓根本违反合同,依《公约》第25条的规定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后果”。预期根本违约强调一方“明显看出”,是根据违约方的言辞,行为以及一系列客观因素判定的,例如:(1)当事人的言辞、行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2)拒绝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提供担保的合理要求。(3)意外事件使合同履行不能等 。 二、国外买方实际违约的法律救济措施 实际违约是在履行期限到来时所表现出来的明显的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延迟旅行、不适当履行和其他不完全履行等多种样态。 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 如果买方的义务仅是支付约定数额,卖方可以要求其履行该义务,向买方提起支付价款之诉。但当货物仍由卖方控制而买方明确表示他将不接收货物或者货物虽然已经运交买方,而买方明确表示拒收货物,这种情况下卖方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强迫买方接受货物、支付价款有事实和法律上的障碍。《公约》第28条规定:“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芒果体育,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也就是说,采取实际履行救济最终取决于诉讼地法院的准许。而且,《公约》的其他条款也限制了卖方采取实际履行救济措施,第85条规定,在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没有支付价款时,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 (而不是强迫买方接收货物)。第88条第2款规定,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费用,卖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货物出售。 对外贸易的实务告诉我们,当买方拒收货物时,如果强制要求其实际履行,要经过国际争议特有的漫长的诉讼过程,直接作出裁(判)决才能实现,巨大的仓储费用损失和货物可能因存放而过时,失去转让机会的风险决定了强迫买方接受货物是不明智的,大多数情况下,卖方通常是采取宣告解除合同,将货物转卖,同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方法获得救济。 2、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 《公约》第64条第(1)款规定,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买方构成根本违约;或者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者买方声明他将不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中,买方延迟到何种程度,即超过哪个时间点才构成根本违约,是难以确定的。所以,《公约》第63条第(1)规定了卖方可以规定一个宽限期让买方履行义务芒果体育,买方在此期间内不履行相当于根本违约,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实际操作中,笔者近期遇到过这样一起纠纷:出口合同是2008年6月签订,约定装船时间是2008年8月底,价格条款是 CFR。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外买方已经按照约定申请开立了信用证,但由于在装船日前国外卖方要求延期装船,导致货物未按期装运,但继而国外客户又提出降价要求,由于对降价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导致具体装船时间一直无法确定,这期间该批货物价格持续大幅下跌,在三个月内跌幅达60%。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具体发货日期双方一直在磋商,不能直接确定买方违约。对于这种情况下的交货日期《公约》做出了相关规定,即卖方在通知对方给与对方合理准备时间的情况下交货是合法的。而本纠纷是采取CFR贸易术语,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应当办理装船运输事宜,如果买方拒收货物,则构成违约。但是如果采取上述措施的话,则存在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更大风险,届时处理货物更加麻烦。那么通过怎样的措施可以既能确定买方违约,而又能最大限度保护国内卖方的权益呢? 我们根据《公约》的相关约定,首先向买方发出催告通知,向买方规定一个合理的宽限期间,确定了发货日期,要求其在宽限期内履行修改信用证的合同义务,做好接货准备。结果,对方立即发通知要求不要发货,希望协商解除合同,对方的这个意思表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国内卖方立即发出宣告合同无效通知,向违约方提出索赔。 3、损害赔偿 《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而《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根据上述规定,在国内卖方宣告解除合同后,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对方违反合同引起的损失,即立即将相关货物销售给其他当事人,而由此导致的利润损失可以向违约方追偿。 当然,根据《公约》第76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利润损失追偿。而“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芒果体育。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因此,如果通过采取积极措施但仍无法销售货物,应提供宣告合同无效时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作为证据。 (作者系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国际经贸部主任)

Copyright © 2012-2023 1xbet体育(中国)官方网站-IOS/安卓通用版/手机APP下载 版权所有  xml地图  网站地图  备案号: